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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县政府拒不补偿,法院判决6个月内履行职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x系四川省xxxx县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的有证房屋,面积大概900多平方米。因xx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项目,将原告房屋列入征收范围。

但在土地已经被征收后,至今仍没有任何部门同原告进行协商落实补偿安置事宜。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xx县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王x所在的xx社的土地已经全部征收,王x的房屋依法应当给予安置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xx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职责。王x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合法有据。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就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xx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对王x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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