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无证房未认定违法建筑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任先生系浙江省温州市居民,因任某房屋建造年代久远,没有办理相关证件,为了逼迫任某拆迁,当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将任某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任某限期拆除。
刘颖新律师评析:
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本案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当地区滨江街道办事处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已经作出《温州滨江商务区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公示表》,该表中显示申请人的所有房屋都是符合补偿条件的,也就是说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前,申请人的房屋已经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认定申请人的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补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