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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被强拆,拆迁真的可以没有底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XX、胡XX四人,均系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居民,2006年7月,邓XX、胡XX(原告任XX丈夫,已故)二人与同村居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承包了四十四亩水田,该合同加盖有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张屋经济合作社的公章。

之后邓、胡二人陆续投资100余万元兴建畜禽养殖场,至2018年4月,养殖场占地面积近六千平方米,养殖规模达四千余头

为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实现废物循环利用,二人还投入大笔资金,先后建立死畜处理池、沼气池、养鱼池塘等附属设施。该养殖场凝聚了邓、胡两家人全部心血和汗水。

2017年6月26日,鹤山市共和镇人民政府向鹤城镇政府发出《关于请求配合畜禽污染源整治的函》,反映鹤城镇南屋村委会上排村、张屋村、汤屋村一带有生猪养殖户存在违法排污行为,请求鹤城镇政府加强管理。

2017年7月12日,鹤城镇政府向涉案养殖场送达《不同意继续经营告知书》,告知该养殖场不符合规范整治的相关要求,鹤城镇政府不再同意其继续经营,必须于2017年8月10日前关停或自行搬迁。

 

刘颖新律师评析:

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虽然履行了对涉案养殖场进行催告并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义务,但催告书中并未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事项,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前有将强制拆除时间告知利害关系人。

此外,鹤城镇政府在相关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即于2018年4月25日对涉案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属于程序违法。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