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强制清表,村民打官司,一审胜诉,镇政府上诉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李xx系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地,面积大概30多亩。因当地政府建设汽车东站(又称城中村改造)需征收原告承包地,但李xx一直没有见到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准文件,故不同意征地。
2017年7月17日,当地镇政府对李xx发出《关于做好东环线公路建设和商贸物流xx村村委会韶关东站村民李xx征地清表工作的通知》,内容有“浈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浈江区xx镇xx村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省道248线市区过境段工程及周边配套用地。目前,该项目xx村村委会韶关东站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丈量及青苗清点工作已完成,红线范围内部分属于村民李xx的青苗共计10.62,我镇已于2017年6月9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了公证清点,请李xx本人于2017年7月21日前携带银行存折到xx村村委会领取青苗款共计144120元。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启动,为维护被征地村民李xx的合法利益,请村民李xx于2017年7月31日前抓紧清除、迁移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青苗等附着物和迁坟工作,逾期不清理,将由xx镇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村民李xx自负。”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之后,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称:2021年5月2日镇政府整理的土地并非李xx承包和使用的土地。
刘颖新律师评析:
被告韶关市浈江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日对位于韶关市浈江区xx镇xx村村委会韶关客运东站项目xx村段红线内中厂山原告李xx原种植有笋竹、香蕉、枇杷等作物的十多亩土地进行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应当先履行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xx镇政府于2021年5月2日对李xx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清表前,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清表程序不合法。xx镇政府上诉称2021年5月2日实施的清表行为是对原被征土地的整理,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2021年5月2日清表的土地与2017年8月第一次清表系同一块地土地,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李xx的地上附着物是2017年8月第一次清表后所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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