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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自行强制填平土地行为明显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再审被申请人邓xx系广东省阳春市某村村民,于2013年承包86.5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产业。因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邓xx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16年8月15日,汕湛高速公路松柏镇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向邓xx发出通知,通知邓xx经实地丈量(测量),涉及邓xx承包的鱼塘养殖水面面积共86.5369亩,其中线内面积10.0152亩,线外面积76.5217亩。

根据汕湛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文件及其补偿计算标准,涉及邓xx承包鱼塘青苗补偿款为432686元,附着物拆迁补偿款为23527元(未含水井、塘泊补偿)。补偿款项已全部存入松柏镇xx村委会集体账户,邓xx可随时到xx村委会办理领取手续。请于2016年8月20日前自行将青苗及附着物全部迁移完毕。逾期不迁,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xx接通知后,没有按通知要求迁移青苗及附着物。2016年12月上旬,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邓斌明经营的部分鱼塘填平。

xx不服,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组织实施强行征收原告土地(鱼塘)的行为违法。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因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而拒绝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如果认为邓xx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人民政府无权自行强制相对人交出土地。阳春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责令邓xx交出土地,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填平邓xx的鱼塘,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邓xx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法院予以支持。

该条规定是针对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国土部门有权作出责令其交出土地的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上诉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依法不应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3条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依法亦不能根据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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