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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的房屋因无证被按违建拆除,是否合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梁xx系广东省佛山市xx区居民,房屋建设时间为1985年,一直居住使用。2021年11月12日,被上诉人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对梁xx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11月14日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

11月19日街道办对梁xx作出2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同日将该决定书张贴在涉案建筑物上,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事项和上述张贴决定书的事实。梁xx认为21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

 

刘颖新律师评析:

xx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建筑物的建设取得了相应的建设许可,故其违法建设处于持续状态,且案涉建筑物的违法性质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故xx街道办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处罚,于法有据

xx街道办认定案涉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主要证据是《关于对xx执法办函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该条的规定和职权法定原则,上述复函本应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但涉案复函实际加盖的公章是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xx管理所,该复函不是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的证据。

本案xx街道办根据该复函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梁xx关于xx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成立

案涉建筑物已于2021年12月16日被xx街道办实际拆除,故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的规定,本案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且不保留法律效力。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