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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补偿款20余人土地被强占,官司打到省高院,判决如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梁xx、苏xx等人系广东省云浮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并种植了蔬菜等农作物。

2019年5月7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的公告》,该公告载明“2019年3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01)〔2019〕27号文同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地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xx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三、被征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总面积13.401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耕地每公顷90万元。(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一)货币安置,支付安置补助费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单位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被征收的土地,涉及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取消承包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xx镇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办理了征地补偿登记。请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xx镇人民政府办理兑现征地补偿手续,并相互转告。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27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

同日,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征收xx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年5月8日,工作人员在xx村张贴了上述两份公告,上诉人梁xx等人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

随后部分被征土地的权利人已经领取了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但上诉人梁xx等人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不同意征收,拒绝签收《领取征地补偿款通知书》,没有领取款项。

2019年12月9日,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梁xx等人的土地实施了强制侵占、毁坏。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上诉人一审起诉情况,其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9日强制侵占、毁坏原告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承包地恢复原状,交由上诉人继续耕种。故本案应为行政强制案而非行政征收案,案件审查的重点应是强制行为而不是行政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9日是否实施了行政强制清理行为及其合法性。

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四包括照片30张、视频光盘2张,照片和视频初步显示现场有警察,钩机车等实施以及强制的人、物、设备以及作业场景,而且现场土地上尚存青苗、蔬菜等农作物,据此,应认定上诉人对于其诉请确认2019年12月9日被上诉人强制侵占、毁坏上诉人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履行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如被上诉人当日确有实施强制行为,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该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