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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棚户区改造补偿低、违法多,四户维权全部胜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许xx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区拥有房屋一处,并办理了《土地房屋权证》,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62m²,房屋建筑面积99.18m²,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城镇单一宅用地。

2017年5月10日,当地区政府发布《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因实施阳光海岸棚改项目需要,当地区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355亩,征收房屋及建筑附属物总建筑面积约为167.36万㎡,共约7346户,人口约31000人,涉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及民营企业、宾馆酒店和商品住宅以及机场等9个社区居委会;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主体为xx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三亚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2021年5月27日xx区政府对许xx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限原告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被告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签署安置协议,并将位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单位验收后拆除。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许xx所有,在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后,xx区政府未按规定向许xx依法送达评估报告,致使其未能及时得知案涉房屋的评估价值,损害了其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的权利。因此,xx区政府作出的xx号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其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因在该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应报请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现xx区政府直到2021年4月28日才委托评估机构作出案涉房屋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且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极大的情形下,仍要求以2017年5月10日为评估基准日,必将导致被征收人所取得的补偿,在补偿决定作出时无法置换到与原被征收房屋同等价值的房屋,有悖公平补偿的原则。

另外该案涉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报告和装饰装修估价结果分户报告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未依法向被征收人转交,剥夺了被征收人依法对该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的权利。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