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之前房子就建好了,征收时街道办却说是违建强拆了,怎么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胡xx系湖南省xx县居民,于2000年左右在城里面购买房屋,并一直居住。2017年10月18日,当地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要征收胡xx所在的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
胡先生部分房屋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部门入户调查认定和处理了部分没证房屋,并在补偿决定书中确认其合法。当补偿方案下来时,胡先生一看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发现实在太低,因而不同意实施征收,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随后征收方将胡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建,没过多久其房屋遭遇非法强拆。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一、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原告部分房屋手续不全因特殊原因造成,不属于违法建筑。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房屋,并不是没有相关证件、证件不齐就一定是违章建筑,能进行补办手续的应当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原告房屋有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合法建筑。其部分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这类建筑根据我国一贯的房屋拆迁政策属于合法。
二、被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建筑,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原告在2000年购买房屋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怎么可能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三、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被告也不具有下发限拆通知的主体资格。
按照《国务院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因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故该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处理,被告并不具有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的权限,也不具有代替规划部门行使限期拆除的职权,故被告所做《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行为是超越职权,是无效的。
四、征收项目启动后才以违法建筑为由下发限拆通知,执法目的不当,应予撤销。
xx县人民政府和被告对原告涉案建筑无证部分房屋长期未予有效管理、整改,直至征收项目启动以后并且下发补偿决定认定合法以后才以违法建筑为由下发限拆通知实施拆除,执法目的不当,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据此,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认定,而本案被告未经过任何调查取证后直接认定讼争房屋为违章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釆取査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该规定强调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以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为前置要件。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缺乏合法依据。
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情形,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属于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形,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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