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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毛x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自治州xx市居民,于1994年通过签订《联营集资兴建xx大厦合同》主导xx大厦投资建设,并依据合同及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依法享有xx大厦三分之二以上产权份额。
2021年2月16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未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补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向xx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被告xx市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就在复议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下发行政复议工作提示要求被告2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纠纷化解后,被告却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将xx大厦暂时排除出征收范围,妄图以这种方式逃避自己的责任。
原告认为征收决定的作出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没有依法撤销的情况下,被告无权擅自停止征收,而且在实际征收的两年期间,被告对xx大厦进行了停用封闭管理,致使毛x经济损失严重。故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xxxxx自治州分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及征收决定,xx大厦在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毛x基于本院作出的判决享有xx大厦的部分产权份额,市政府后又作出案涉《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确对毛x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毛x对该暂停征收的公告不服,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应予以确认。
首先,从实体上来看,本案需审查市政府作出《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是否符合实体要件,是否符合基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考量而作出的行为。公共利益为社会全部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公共性,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人,应是在一定范围内带有共同性、普遍性、整体性的利益,同时还应涉及公平、秩序、稳定等基本的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的因素。
本案中,毛x虽然享有xx大厦的部分产权份额,但该比例关系无法与涉案房产xx大厦各层独立房产一一对应。在市政府征收过程中,对于毛x的产权比例与实际权利人的争议无法予以解决,进而无法确定xx大厦的实际被征收人,造成xx大厦的征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现除xx大厦以外的区域均已完成征收工作,此情况致使市政府无法按时完成整体征收工作,此主要影响的是案涉片区整体征收项目的推进,影响不特定大多数人在一定范围内带有共同性、普遍性、整体性的公共利益,实际侵害到公共利益的实现。
其次,从程序上看,市政府作出《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是否符合程序要件,包括其是否具有法定的职责权限、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据此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具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权限。即对于房屋征收,市政府具备相应的“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征收多少”的职责权限。
同时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该条例规定虽并非系直接规定变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程序的条款,但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并非具有随意性,须符合相应的正当程序。
本案中,市政府虽然提供了x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证明》及《x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纪要》,但上述证据均系作出案涉暂停征收公告之后产生的,违反了先行研究、讨论再作出行政决定的一般程序性规定,该两份证据虽可以证明暂停征收xx大厦具有实体上的正当性,但也说明了市政府在作出案涉暂停征收公告前未履行相应的正当程序,因此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们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虽然市政府作出《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程序违法,若撤销该公告确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违法,保留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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