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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房连环买卖迷局:物权与债权的法律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概述
张某因征地拆迁获得安置房,后多次转让给刘某、李某,最终由王某购买并居住。期间,因张某与A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查封了该房屋。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房屋实际物权人。法院最终支持王某的异议,确认其为房屋实际物权人。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冲突解决。根据该规定,王某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房屋、支付全部价款,且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自身原因,因此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对实际占有并支付对价的买受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法律原则。

适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