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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纠纷:街道办事处的非法强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继尧在取得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xx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3127日上午,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擬迁事宜。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刘颖新律师评析】

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査,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继尧所建房屋的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故可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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