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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李女士的房屋,在某项目建设中被纳入拆迁范围。该房屋建筑面积为40.53平方米。2008年,李女士与该公司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总计补偿款为138万元。然而,公司在签订协议后,以盖章为由拿走了协议原件,仅留下复印件给李女士。随后,该公司仅承认其中一份52万余元的协议,对其余两份协议不予承认,导致李女士未能获得全额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李女士与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拆迁补偿协议,且均签字确认,应视为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然而,拆迁方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仅部分履行,构成了违约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女士有权要求拆迁方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剩余的拆迁补偿款,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理适用:
本案适用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及违约责任的基本法理。李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通过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手段,促使拆迁方支付了全额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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