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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与房产权益会因拆迁而变化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在2028年,周家四兄弟姐妹因母亲遗留的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将争议带到了法院。原告认为原房产已拆迁,遗嘱应视为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房产。被告则认为遗嘱指向的是房产权益,即使房产拆迁,遗嘱依然有效。

周家母亲周老太与丈夫共同育有四个子女。周老太夫妇原居住在一处由周老太公公婆婆遗留的私房中,后来经过扩建,形成了二层六间的结构。丈夫于1992年去世,周老太于1996年取得了私房的所有权证。随着子女们各自成家,只有小儿子与周老太同住,小儿子夫妇对周老太照顾有加,周老太便有了将财产留给小儿子的想法。

在一次家庭聚会上,周老太提出将房产留给小儿子,其他子女也表示同意。于是,周老太与四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明确了房产的分配,并在协议中承诺自己去世后,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及权益由小儿子继承。2021年,该房产因市政动迁被拆迁,周老太获得了一套新的住房,其他子女也得到了相应的安置款。周老太于2013年初去世。

周老太去世后,大儿媳妇提出要继承婆婆的房屋,但大儿子不同意,认为母亲已将房产给了弟弟。大儿媳妇认为原房产已拆迁,遗嘱应无效。大儿子在妻子的压力下,向弟弟提出补偿要求,遭到拒绝。两个女儿得知后,虽未表态,但内心明白如果推翻遗嘱,她们也能分得财产。于是,大儿子在妻子的支持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母亲的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老太生前与子女签订的分家协议有效,协议中周老太对自己房产份额及权益的处分,具有遗嘱的性质。虽然遗嘱指向的原房产已于2021年拆迁,但周老太据此获得了新的安置房,这实际上是原房产份额权益的转化,不能视为遗嘱被撤销。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周老太房屋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中所指的房屋被拆迁后,遗嘱是否仍然有效。首先,周老太生前与子女签订的分家协议,包括将自己房产份额及权益交由小儿子继承的遗嘱,是周老太真实的意思表示,形式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遗嘱有效。其次,遗嘱指向的是房产份额及权益,而非具体的房屋实体。房屋拆迁后,周老太在原房屋中的份额转化为了新的拆迁安置房屋,即原房产权益的物化。原房屋虽然灭失,但房产权益并未消失,而是以安置房的形式存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因此,遗嘱中提到的房产份额及权益仍应按照周老太的意愿进行分配。再次,如果遗嘱仅指向原房产而未涉及房产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拆迁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房产为不同的物,如果遗嘱人未明确表示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那么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视为遗嘱的一部分。在本案中,周老太的遗嘱指向的是房产权益,而非具体的房产实体,因此即使房产拆迁,遗嘱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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