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充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应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件事实】
小朱(被拆迁人、乙方)与某村委会(拆迁人、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2份。第一份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某村房屋12间,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根据该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确定有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一层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自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第二份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某村房屋12间,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根据该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确定回迁安置二层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一套、20平方米的车库1间;自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小朱的两套房屋整体拆迁完毕,某村委会向其交付了房屋一套,但一直未向小朱交付协议约定的回迁一层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二层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一套、XX平方米的车库一间。
另查,此前小朱多次起诉某村委会要求给付不同期间的逾期交付回迁房屋违约损失,本院已判决某村委会赔付至XX月底前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前述判决已生效,确定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赔偿。小朱明确本次起诉所主张的延长过渡期周转费(损失费)即为逾期交付回迁房屋的违约损失。
【刘律辨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朱与某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后,小朱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某村委会应根据约定及时交付回迁安置房屋。现某村委会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回迁安置房屋已构成违约,小朱有权针对某村委会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故其要求某村委会给付XX月至XX月逾期交房的合理违约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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