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收项目,房屋被强拆如何确定被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案件背景
王先生有一套国有土地上房屋,位于某个国有土地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亦未领取任何补偿款,随后在王先生没收到任何行政文书且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适格被告?
二、法律分析
依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可以通过照片、录像等资料证明强制拆除现场时有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场,应当由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作为适格被告。
在不能确定谁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前提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常来所,征收决定公告会载明某行政机关为此次征收项目的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负有法定职责,根据权责统一原则,责任归属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并且,2021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最后,即便认为本案有相关实施单位拆除房屋,并不免除房屋征收部门在此种情况下作为适格被告的法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即便认为这种情况下存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了房屋,其也是受到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实施单位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