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收,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案件背景
张先生为了解征收信息合法性,现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遭拒,随后向有关行政机关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同样的,快递遭到行政机关拒收,随后诉至法院,被告却声称没收到王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无法予以答复。
那么行政机关拒收政府信息公开,是否等同于没收到?是否就不需要履行法定答复义务?一旦起诉到法院,法院又会如何裁判?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法律分析
案例中,王先生向被告书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符合法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被告依法具有针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义务,行政机关拒收邮件,应当视为已经送达,因拒收行为导致对王先生提出的申请无法予以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答复职责。对此,最高院亦有相关裁判观点予以支持,根据(2017)最高法行申3625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通过邮寄快递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行政机关拒收邮件,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答复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因拒收而逾期未予答复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律师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即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行政机关拒收、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将与本条例制定宗旨严重相违,如果你也遇到了同样的困境,建议及时启动相关程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