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讲:政府可以因申请人向多个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就不给答复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董某的房屋面临征收,有相关政府部门上门来进行协商。由于董某一直未见到相应的征收文件,故董某向市县政府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分别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文件,待到答复期过后,县自然资源局仍未答复。
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为由,支持了县自然资源局未予答复的行为。
后董某针对复议结果提起了相应的诉讼,复议机关辩称董某的行为构成恶意申请,属于可以不进行答复的情形。那么复议机关这个说法站得住脚吗?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不予提供,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董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针对不同省政府征地批文对应的小组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的信息以及项目针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从文字表述看属于不同的政府信息公开。
结合涉及某一村组可能存在多个征地批复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以及行政机关提供现有信息非经总结、归纳的信息,董某提出针对不同征地批复涉及其所在村组的征地补偿方案等政府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要求。
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设置初衷即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至于公民获知相关政府信息的个人目的与其是否属于依法、合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审查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正当性,应当由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作出认定。
针对政府申请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审查认定其是否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对于个别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机关应严格依法审查。
本案中,县政府如认为董某所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缺乏正当性,应当在要求其说明理由后作出处理。
最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告知的义务。而不应采取不做出任何答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