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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发放的拆迁补偿款在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8730945/answer/3033682444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主要事实

李某拥有一家大型合法企业,2018年遇到拆迁,和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后获得了巨额的补偿款:(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2900万元;(2)房屋补偿款2000万元,其中包括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50万元;(3)各类补助费用补偿1000万元,其中包括拆迁安装补助费160万元,停产、停业补助费25万元,过渡补助费600万元;(4)设备评估补偿:500万元。上述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为7000万元。由于政府要对拆迁补偿款征收巨额税费,李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具体遵循什么标准,需要交多少税,公司会计如何做账,李某 一头雾水,担心是政府截取补偿款玩的套路。

二、律师分析

当前,因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改造等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会碰到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如何纳税,成为企业会计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根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涉税问题。

目前,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为数不少企业会碰到厂区搬迁、土地使用权收回、厂房拆除等情形,相应会从政府、拆迁公司、开发商等处获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往往采用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有时也许是组合式的,由于补偿形式的多样性、补偿期限的不确定性、补偿款使用的专项性等特点,使得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对因企业拆迁而出现的会计事项感到难以入手,涉税方面更是感到头疼。

那么企业对因拆迁而产生的会计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拆迁补偿又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结合拆迁补偿形式分别讨论如下: 总的核算原则: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款专用”原则。

涉税处理总的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遵循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对拆迁补偿净得应纳入企业纳税所得,依法纳税。 第一种情形:异地置换。这种情形下,企业因拆迁一方面表现为实物资产被拆除,合法拥有的土地被收回,乃至需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等等;另一方面则是取得货币形式的拆迁补偿,以及货币补偿。此时,会计处理一方面是反映拆除资产的实际损失,一方面反映按照拆迁协议收到的货币补偿以及按照拆迁资金使用计划用所得货币资金购置相关资产、支付拆迁费用等。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税务如何处理。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费:(1)不征增值税。(2)政策依据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房屋建筑物(含装修、附属物):(1)如果房屋建筑物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则可选择简易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扣除取得房屋建筑物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对超过取得原值部分的补偿收益缴纳增值税。(2)如果房屋建筑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则应选择一般计税法,按照取得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收入作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售税额中抵扣。

(三)机器设置的补偿:(1)若不能搬迁,经移动后即灭失,只能拆除处理,则应该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2)若搬迁后可以继续使用,收到的补偿费应该是对其搬运、安装的补偿,应分别运输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搬迁时实际发生的运输服务、安装服务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各类补助费用补偿。对于拆迁企业收到的停工补助、搬迁补助、过渡补助费,是作为因为政府政策性搬迁对拆迁企业的政策性补偿,实际是政府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三、维权建议

(1)建议咨询国家税务部门,或者聘请专业会计机构帮助解决。

(2)最好不要动偷税漏税的歪脑筋,以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四、重点法条

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