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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夫妻共育有姐妹两人,妹妹外嫁,姐姐与父母生活,姐妹二人的户口均未迁出。2016、2017年父母先后去世,后姐姐仍在该院落居住生活,2018年3月,该院落内的十间房屋被划至拆迁范围,姐姐签署了拆迁院落涉及的各项文件,并获得4套回迁房以及150万元补偿款,现妹妹起诉姐姐要求继承拆迁利益中属于父母的遗产。

二、裁判结果

父母去世后姐妹双方并未进行法定继承,亦无分家单或协议,因此法院依据便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结合涉案拆迁政策以及姐姐常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客观上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涉案被拆迁的原十间房屋由姐妹按照六比四的比例继承所有,因房屋已被拆迁,故两姐妹根据继承房屋比例分割拆迁利益。

三、法官后语

拆迁补偿利益分配问题,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具体分配数额可根据房屋共有比例计算。即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分配,当以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