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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将一村民拆迁遗产交由其姑姑享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案,判决一老人可以继承已故侄子尚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

  原告王某甲是朝阳区幸福村村民,2022年6月她的侄子王某突然猝死。王某2岁时母亲过世,父亲忙于打工,王某甲作为姑姑便主动承担起照顾侄儿的责任。王某19岁时,其父亲因病去世。父亲过世的第二年,王某遭他人故意伤害丧失劳动能力。因打人者缺乏赔偿能力,王某甲承担了王某的医疗费,并一直照顾其生活起居直到王某去世。

  幸福村于2021年启动征地拆迁工作,王某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在征迁范围,按政策可以分到一套安置房和各项费用14万余元。

  王某离世后,因王某无在世直系血亲,王某甲主动承担了王某丧葬的一切事宜。幸福村村委会对王某的情况多有了解,在王某去世后,村委会主动提出王某的拆迁补偿剩余利益由王某甲作为继承人享有。但王某生前未立遗嘱,王某甲作为姑姑并非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法律和人情之间两难的村委会与王某甲商议到法院诉讼,希望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王某甲享有继承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幸福村村委会开展了关于处置集体财产程序问题的普法。在判决作出前,幸福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们对将房子过户给王某甲一致投了赞成票。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幸福村村委会遵循公序良俗,避免发生与民争利的矛盾纠纷,决定将王某死亡后可得的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交由王某甲享有,符合权责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也是履行村委会调解民间纠纷、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责体现,符合民法典弘扬的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名下尚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归王某甲所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王某甲已领取王某宅基地征迁各项补偿款,安置房屋预计将于12月交付并登记至王某甲名下。

三、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主体包含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王某甲系王某的姑姑,在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原则上王某遗产应当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王某甲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王某甲在无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基于血浓于水的亲情,于王某丧母、生活难以自理之际,主动承担起亲属的责任,对其尽心照料,既保障了王某的生活质量和尊严,又弘扬了中华民族重视亲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家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兼顾法律规定与道德标准相平衡,让“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美好家风深入人心,增强了百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以个案判决践行良法善治理念,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