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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讲法】房屋强制拆迁造成屋内物品损失怎么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省政府批准征收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随后由某区政府负责此次征收。在实施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某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某市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案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原告的丈夫领取了安置补偿款。之后,某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案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原告认为某区人民政府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和房屋内物品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某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上诉人签字确认,致使原告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某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均系日常生活用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某区人民政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所以对原告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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