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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

20114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201115号《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判决撤销了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评析】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一部分,亦是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因此,法院在审查征收决定时,应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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