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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12年1月,吴女士与郑先生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郑先生家中,两人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郑先生一家拆迁,其户内安置人口均取得了相应拆迁权益。2017年2月,吴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儿子随吴女士生活。离婚后,吴女士多次与郑先生一家沟通,希望拿到属于自己和儿子的那部分拆迁补偿,但是都被拒绝了。为了拿回自己和儿子的拆迁补偿,吴女士和儿子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桐庐法院经审理后,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决:属于吴女士和儿子的房子、拆迁款份额归其母子所有,驳回了吴女士母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郑先生一家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吴女士系本次拆迁补偿的基本安置人员,与郑先生户内其他安置人员共同共有分得的拆迁利益。吴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后,双方共有的基础丧失,吴女士有权主张分割其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故法院对吴女士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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