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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拆迁 离婚后还能分钱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件情况】

2012年1月,吴女士与郑先生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郑先生家中,两人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郑先生一家拆迁,其户内安置人口均取得了相应拆迁权益。2017年2月,吴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儿子随吴女士生活。离婚后,吴女士多次与郑先生一家沟通,希望拿到属于自己和儿子的那部分拆迁补偿,但是都被拒绝了。为了拿回自己和儿子的拆迁补偿,吴女士和儿子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桐庐法院经审理后,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决:属于吴女士和儿子的房子、拆迁款份额归其母子所有,驳回了吴女士母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郑先生一家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吴女士系本次拆迁补偿的基本安置人员,与郑先生户内其他安置人员共同共有分得的拆迁利益。吴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后,双方共有的基础丧失,吴女士有权主张分割其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故法院对吴女士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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