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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5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下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部门。于某某居住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5年11月8日,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选出10家评估机构负责项目的征收评估工作。2016年4月13日,评估机构对于某某的房屋作出分户评估报告,确定了房屋的单价和总价。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评估结果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未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征收补偿方案限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于某某未就涉案房屋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12月7日,历下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于某某。于某某不服,以历下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历下区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由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选出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涉案评估报告送达于某某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历下区政府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确定了涉案房屋的补偿金额。在于某某与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历下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分户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规定室内装修费和附属物补偿费待入户评估后再行补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

        程序合法不仅是行政权规范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确立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并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结果申请复估、申请鉴定等重要程序节点作了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形成过程,着重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事项的确定、评估报告的送达、评估异议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等多个程序角度,分析了征收补偿程序的正当性,进而肯定了安置补偿方式与结果的合法性。既强调被征收人享有的应受法律保障的程序与实体权利,也支持了本案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系列正确做法。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彰显行政程序的价值,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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