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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老房未过户遇到拆迁,卖方偷偷把拆迁安置房屋出售给他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丈夫韩某(1999年6月10日去世)于1991年购买了被告刘某所有的房屋,刘某委托女婿即被告李某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并由李某签订购房证明并收取了购房款8000元,购房款由李某交给了刘某;购房当年韩某将户口迁入该房屋,1992年原告女儿韩某二将户口迁入该房屋,2000年房屋被拆迁安置了涉案房屋,自购房之日至拆迁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其女儿居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房屋过户事宜,但被告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对其提出与被告就原四平路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虽未提供双方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李某出具的证明,李某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原告申请了鉴定,经鉴定该证明系李某所写,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自1991年入住房屋,该房屋被拆迁后仍居住于安置的涉案房屋,且四平路房屋被拆的相关手续材料均由原告持有,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房屋被拆迁后超面积安置费是由原告支付的,原告丈夫韩某、韩某二的户口已迁入四平路房屋,被告刘某的女儿和外甥的户口从房屋中迁出,另外证人韩某虽然与韩某系亲兄弟关系,但其出庭作证所作的陈述和原告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能够相吻合,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原告从入住四平路房屋、迁入户口、办理回迁手续,实际居住涉案房屋至今,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就四平路房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答辩称系将四平路房屋出借给原告使用,对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从证据优势上比较,原告提供的证据更具优势,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该请求系物权纠纷,与本案所涉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被告已将该房屋另行出售,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案中不予处理。

【律师提醒】

在此案件中,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有效,但是涉案房屋被被告转户给他人,原告下一步两个诉讼方向,一是诉讼被告与他人的过户无效,另一方案是让被告赔偿房屋损失。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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