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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买下的房屋遇拆迁赔偿278万,亲姐弟反目,法院判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家和万事兴”,然而,因278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一对原本和气的姐弟却反目相争,两次对簿公堂……

23年前,四川凉山会东县的刘先生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姐姐、姐夫家的两栋房屋。虽然刘先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

3年前,因当地国道改扩建等需要,房屋被征收。刘先生称,当时他将房屋资料交给姐姐家办理拆迁,姐姐曾承诺拿到拆迁补偿款后全部返还给他,然而,278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兑现后,姐夫、姐姐却反悔了,只同意返还他100万元。

亲戚多次调解无果后,2021年5月,刘先生将姐姐、姐夫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拆迁款。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因案涉房屋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费278.2万余元归刘先生所有。一审后,刘家姐姐、姐夫不服上诉。近日,此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房:23年前弟弟以13万元价格,购买姐姐家两栋房屋

刘先生今年55岁,刘女士今年60岁,系同胞姐弟关系,曾居住在会东县城边的村子。上世纪90年代末,刘女士与丈夫唐先生在县城购置房产后,全家搬入了县城居住。

刘女士称,早在1998年,弟弟刘先生因与其岳父母发生纠纷被迫搬离,她“可怜弟弟没有地方居住”,便让其居住在自家,也就是案涉房屋旁边的房子。

2000年,刘先生与姐姐、姐夫达成口头协议,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两栋房屋。后来,刘先生分批支付房款,2004年初付清尾款。随后,姐夫唐先生向他出具了收到现金13万元的收条。

当时,唐先生手书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交由刘先生收执,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作后人凭证:2000年唐先生、刘女士自愿把坐落在老街桥头的房子、地基卖给刘先生,房款全部付清”。此外协议上还约定了四至界限。

2006年5月,刘先生又与同村的刁先生签订《土地买卖协议》,刁先生以5800元的价格将自家的菜园地转让给他。同年10月,刘先生向当地镇政府申请拆旧建新,经批准后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证。

取得建设许可证后,刘先生对老房子进行拆旧建新,并增修房屋,修建围墙及院坝,面积扩大到几百平方米。起初,他将房屋用于生猪养殖。停止养猪后,他又将房屋常年、多次出租给他人使用。

拆迁: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弟弟将相关事宜交由姐姐家办理

尽管刘先生向姐姐、姐夫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因此,刘先生虽对所购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但从程序上并没有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2020年初,因城市建设及国道改扩建项目的需要,会东县人民政府征收了该片区的部分土地和房屋,其中含案涉的两栋房屋。据了解,这两栋房屋毗连,一栋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刘先生称,2020年3月12日,姐姐刘女士找到他,叫他把老房子的资料交给她。当晚,刘女士召集他及妹妹等人召开家庭会议,请求他把老房子部分交由姐夫办理拆迁补偿,承诺获得老房子的拆迁赔偿款后“一分不少地返还给他”。参会亲属赞同刘女士的请求。

刘先生称,因感念姐姐一直以来对他家的照顾,便同意了姐姐的请求。家庭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他将房屋的相关权属材料交给姐姐、姐夫,向拆迁部门提交。实物调查后公示,老房子及土地由姐姐刘女士、姐夫唐先生进行拆迁补偿。

2020年4月,唐先生与会东县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费为174.9万余元;同年5月,唐先生与会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费为103.3万余元。

反目:姐弟因278万拆迁款对簿公堂,一审判姐姐返还,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这却成了家庭关系裂变的开始。因拆迁补偿款,弟弟与姐姐及姐夫反目,开始了一段长达2年多的拆迁款之争。

刘先生称,房屋拆迁补偿款兑现后,他要求姐夫、姐姐按照家庭会议的约定,返还案涉房屋拆迁赔偿款,但姐夫、姐姐提出按照“面积400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给付他,刘先生不认同,双方发生争议。后经亲戚多次协调,姐夫、姐姐同意返还刘先生100万拆迁补偿款,他依旧没有同意。

至此,亲属调解无果。2021年5月8日,刘先生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法庭上,唐先生、刘女士抗辩称,案涉房屋只是交由弟弟代管,并非出卖给他。

去年,会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确认因案涉两栋房屋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费278.2万余元归刘先生所有;唐先生、刘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刘先生返还补偿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唐先生、刘女士不服,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凉山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6月29日,凉山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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