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后想留居住权?这样操作,既送房又能“老有所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让“赠与房产+保留居住权”成为可能,尤其适合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后,希望保障自身居住权益的场景。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自登记时生效。
实操案例:老两口将学区房赠与女儿,为避免女儿离婚时房产被分割,且保障自己晚年居住,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为父母设立永久居住权”,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此后即便女儿将房产出售,新业主也无权要求老两口搬离,因居住权不因房屋转让而消灭。需注意,居住权设立后,房屋出租、出售都会受到限制,购买存在居住权的房产需格外谨慎。
设立居住权的关键要点:一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居住权期限(可约定永久)、居住条件;二是必须办理登记,仅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居住权而未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三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消灭。建议有“赠房留居”需求的家庭,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居住权条款,同步办理居住权登记,避免后续因居住问题引发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