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赠与财产的,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此类赠与视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例如,某企业主在破产前半年将厂房赠与亲友,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厂房拍卖款优先支付员工工资。
管理人撤销的举证重点在于“无偿性”和“时间节点”:需证明赠与未收取对价,且发生在破产申请前1年内。若受赠人已支付少量对价(如市场价的10%),法院可能认定为“不合理低价转让”,适用第32条撤销。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赠与,若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即使受赠人善意,仍可撤销。某企业在破产前3个月赠与房产,虽受赠人不知情,法院仍判决追回。
善意受赠人的权益有限:仅在“支付合理对价且已过户”时可保留财产,否则需返还。某案例中,受赠人以市场价80%购买赠与房产,法院认定对价合理,驳回管理人撤销申请。赠与财产无法返还的,受赠人需按评估价赔偿,赔偿款列入破产财产。
若赠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属于无效行为。受赠人已取得财产的,需返还给管理人;无法返还的,按评估价赔偿。实务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变动,发现异常赠与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此外,破产程序中追回的赠与财产,按“优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分配,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