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与争议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若赠与财产价值不足以覆盖义务,受赠人仅在财产价值范围内履行。例如,老人赠与房产并要求受赠人支付10万元医疗费,若房产价值8万元,受赠人只需支付8万元。
义务的可分割性影响履行判定:若义务分为“每月探望”和“支付赡养费”两部分,受赠人仅履行部分义务,赠与人可主张部分撤销。某案例中,受赠人按时支付赡养费但未探望,法院判决撤销30%的赠与份额。第三人代为履行需经赠与人同意,如受赠人让子女代为支付赡养费,需书面告知赠与人并获认可,否则视为未履行。
义务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受赠人承担,需留存支付凭证、护理记录等证据。某子女以“口头告知赠与人履行情况”抗辩,因无书面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违约金条款需合理设定,若约定“未履行义务按房价20%支付违约金”,法院可能因过高调整至10%。建议约定“按未履行义务对应价值的15%支付违约金”,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约束力。
义务履行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某案例中,子女接受房产赠与后拒绝赡养父母,法院判决撤销赠与,房产返还。为避免纠纷,建议在赠与合同中明确义务内容、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如“受赠人未按时支付赡养费,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1%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