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解释规则与举证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当赠与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法院按以下规则解释:1. 优先采用文义解释,按合同字面含义确定;2. 无明确文义的,结合上下文和合同目的解释;3. 仍无法确定的,依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解释。例如,合同约定“赠与房屋一套”但未注明具体房产,若赠与人有多套房产,法院可能根据合同签订时的沟通记录确定标的。
格式条款的解释遵循特殊规则:若赠与人提供的标准化合同存在歧义,优先作对受赠人有利的解释。某银行提供的赠与模板中“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未明确范围,法院认定仅包括过户费,不包含高额评估费。电子证据的效力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补充协议的,需显示双方实名认证且内容明确,仅“同意赠与”的模糊表述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合同条款冲突时,按“主条款优于补充条款、专门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处理。某合同主条款约定“无偿赠与”,补充条款注明“受赠人需支付物业费”,法院认定补充条款为义务约定,不影响赠与性质。举证不能的后果严重:受赠人主张附义务但证据不足,将承担败诉风险;赠与人主张受赠人违约,需提供义务未履行的直接证据(如居委会证明、医院记录)。某案例中,赠与人以“受赠人未照料”起诉,因仅提供邻居证言无其他佐证,法院驳回诉求。
举证责任分配关键:主张合同存在附义务的一方需提供书面证据或录音录像等佐证;主张赠与无效的一方需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某案例中,受赠人主张赠与附“照顾赠与人终身”的义务,但无法提供书面协议,法院认定为无条件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