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形式要件与公证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房屋赠与合同的形式直接影响其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赠与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不动产赠与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未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过户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经过公证的合同则不可撤销,受赠人可直接要求履行过户义务。例如,上海某案例中,父母口头承诺赠与儿子房产但未公证,后因家庭矛盾反悔,法院认定赠与未生效,房产仍归父母所有。
口头赠与的举证风险极高,实务中仅靠证人证言难以认定合同成立,需结合转账记录、房屋实际占用证据(如装修、物业费缴纳)形成证据链。某北京案例中,子女以“父母曾录音承诺赠房”起诉,因录音未明确房屋具体信息且无其他佐证,法院驳回诉求。公证流程需重点核查房屋权属:公证处会要求赠与人提供无抵押、无查封的产权证明,若存在共有权人未到场签字,将不予公证。公证后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受赠人可凭公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过户,无需另行起诉,执行周期通常缩短至2-3个月。此外,公证机构会留存合同副本,若后续发生篡改,可通过比对原件确认效力,有效防范伪造风险。
书面合同需明确记载以下内容:房屋坐落、产权证书号、赠与双方身份信息、是否附义务等。若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受赠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需给予合理准备期(通常为30日)。实务中,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若赠与人逾期未协助过户,每日按房价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