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与情势变更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在特定情形下,赠与人可解除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若合同成立后发生情势变更(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例如,某企业因疫情破产,无法履行公益赠与承诺,法院判决解除赠与合同,免除其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的认定需满足五要件:1. 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2. 发生在合同成立后;3. 不可预见;4. 非商业风险;5.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经济恶化需达到“显著”程度,如企业净资产为负、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中断等,单纯盈利下降不构成事由。某个体户赠房后因经营亏损主张解除,法院以“未丧失履约能力”为由驳回。
与撤销权不同,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履行完毕后。例如,受赠人未按约定使用赠与房屋(如将公益用房改为商业用途),赠与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房屋。某基金会因受赠方擅自将捐赠校舍出租,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强制执行返还。
公益赠与的解除受限更严:需证明经济显著恶化导致“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严重影响”,并向民政部门报告公示。某企业捐赠教学楼后遇危机,经审计公示并提供员工工资发放记录后,法院才裁定暂停履行。解除后已交付部分不返还,未交付部分终止履行,经济好转后受赠人可申请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