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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财产的分割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财产,其归属取决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若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如在赠与合同中注明“只给女儿”),该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未明确表示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婚后赠与房产并登记在男方名下,若无特别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平分。

“明确表示”的举证需符合形式要件:书面赠与合同需注明受赠人姓名,避免“赠与我儿家庭”等模糊表述;录音录像遗嘱需清晰记录赠与人意愿,并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北京某案件中,男方父母出庭作证称“只赠与儿子”,但因无书面证据,法院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特殊情形下,附条件赠与的分割需考虑条件成就情况。例如,赠与合同约定“若离婚,房产归赠与人所有”,若条件成就,房产需返还给赠与人。此类条款需明确“离婚”是否包含协议离婚,避免歧义。某夫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女方父母依据赠与合同收回房产,男方主张条款显失公平,法院认定条件未违反公序良俗,驳回男方诉求。

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常引发争议:婚前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个人赠与;婚后出资未明确约定的,视为对双方赠与,但父母能证明系借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