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与遗嘱冲突时的法律适用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当赠与与遗嘱指向同一房屋时,以最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为准。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例如,老人先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后又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并过户,法院认定赠与有效,遗嘱失效。
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冲突需特别注意: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但若遗嘱订立后赠与未实际过户,遗嘱仍优先。上海某案例中,老人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孙子继承,半年后与孙女签订赠与合同但未过户,老人去世后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孙女因未完成过户无法取得所有权。
若赠与发生在遗嘱之后但未实际履行(未过户),遗嘱仍有效。此时,受赠人可要求继承人履行赠与义务,但需在继承开始后60日内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主张权利需提供赠与合同、赠与人履约意愿证明(如沟通记录)等证据。某案例中,父亲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临终前口头承诺赠与儿子但未过户,儿子因无法举证书面赠与协议,法院判决按遗嘱执行。
遗嘱撤回的举证责任由主张撤回的一方承担,需提供赠与合同、过户登记记录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需形成完整证据链。若遗嘱人存在认知障碍,还需提供赠与行为时的行为能力证明,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撤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