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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接受赠与的法律保护与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未成年人可接受房屋赠与,但权利行使受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代为管理未成年人房产时,非为其利益不得处分。例如,父母不得擅自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用于投资,除非是为支付医疗、教育等重大费用。实践中,处分未成年人房产需提供公证书,证明处分行为符合其利益,并经房产登记部门审核。

登记流程特殊:未成年人房产需在房产证上注明“未成年人财产”,监护人代为申请时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户口簿等)及《监护人保证书》,承诺“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处分”。若父母离异,需双方共同签署处分文件,单方处理将导致登记无效。某离异母亲未经父亲同意出售女儿房产,法院认定交易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判决恢复登记至女儿名下。

出租未成年人房产同样受限: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租赁合同需监护人全程代理;8-16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需监护人追认才有效;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单独签订租赁合同但需留存收入证明。某中介因未核实年龄向16岁学生出租房屋,被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退还租金。未成年人成年后需亲自办理权属变更,凭身份证及原房产证即可取消“未成年人财产”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