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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权利转移前的反悔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第658条赋予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但存在例外情形。对于房屋赠与,“权利转移”指完成过户登记,过户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无需理由;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捐赠给学校)不得任意撤销。

司法实践中,夫妻间赠与的撤销纠纷尤为典型。根据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夫妻一方在过户前撤销赠与的,法院可按《民法典》第658条处理。例如,丈夫承诺将婚前房屋赠与妻子并签订协议,但未过户也未公证,离婚时丈夫主张撤销,法院通常予以支持。但若协议中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该约定有效,赠与人不得反悔。这种条款需以书面形式明确,且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公证是限制任意撤销权的有效手段。赠与合同公证流程包括材料准备(双方身份证明、房产证、赠与合同文本)、共同申请、公证员核查、签署笔录等环节,通常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员会重点核实赠与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自愿赠与,若发现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将不予公证。长沙张先生赠与女友奢侈品并签署协议,因财产已交付(权利转移),法院驳回其撤销请求,同理,房屋赠与经公证后,赠与人也丧失任意撤销权。

需注意公证后的履行风险。若公证后赠与人拒不配合过户,受赠人可凭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实务中存在公证瑕疵导致撤销的例外,如赠与人隐瞒婚姻状况或产权纠纷,公证处可撤销公证书。建议公证前由受赠人自行核查房屋权属,要求赠与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和无查封承诺,避免公证效力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