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赠与: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擅自赠与无效。《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丈夫私自将夫妻房屋赠与情人,妻子可主张赠与无效并追回房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支持率达90%以上。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存在差异。按份共有的房屋需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方可赠与,例如丈夫占70%份额、妻子占30%,丈夫可单独决定赠与但需对妻子进行补偿。司法实践中,若按份共有人擅自赠与全部份额,其他共有人可主张超出部分无效,深圳某法院判决丈夫赠与90%份额中30%无效,受赠人需返还对应比例房屋价值。
受赠人需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若受赠人明知房屋为共有仍接受赠与,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共有人可追回。建议受赠人要求所有共有人到场签署《共有权人同意赠与声明书》,并核查结婚证、户口本等亲属关系证明,必要时办理公证。
离婚时的赠与房屋分割规则特殊。根据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婚后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夫妻间赠与房屋后离婚的,若已过户,需按约定处理义务履行情况;未过户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但需赔偿受赠人合理信赖损失(如装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