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权利与义务的绑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赠与可附条件,《民法典》第661条规定,受赠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例如舅舅赠与外甥房屋约定“需每月支付外祖母赡养费5000元”,若外甥连续3个月未支付,舅舅可依据第663条撤销赠与。
义务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实务中,模糊约定如“尽赡养义务”易引发争议,法院通常要求义务内容具体可量化。建议采用“行为 + 标准 + 验收”的条款结构:行为即义务内容(如支付赡养费),标准即具体要求(金额、频率),验收即证明方式(银行转账记录、居委会证明)。广州某案件中,因赠与合同仅约定“照顾赠与人生活”未明确标准,法院认定义务未届履行条件,驳回赠与人的撤销请求。
附义务赠与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特殊。《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人在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责任。若赠与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受赠人维修支出3万元,而约定的赡养义务每年价值2万元,则受赠人可在2万元范围内要求赠与人赔偿。但赠与人仅对“明知”的瑕疵负责,不知情的隐蔽瑕疵无需担责。因此,受赠人接收房屋时应进行专业验房,留存水电检测、结构安全等报告,作为后续追责依据。
义务履行的监督机制需完善。可约定由第三方(如居委会、公证处)监督义务履行,定期出具证明文件。北京某案例中,赠与合同约定受赠人需每季度提交照顾赠与人的视频记录,因受赠人未按约定提供,赠与人成功撤销赠与。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义务未履行的,赠与人可暂停办理过户”,通过顺序履行抗辩权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