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撤销权:受赠人“忘恩负义”的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即使房屋已过户,若受赠人存在法定情形,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三类事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撤销权需在知道事由后1年内行使,该期间不可中止或延长。
典型案例中,父母赠与儿子房屋后,儿子拒绝支付赡养费且多次辱骂父母,父母起诉撤销赠与获支持。法院认定“拒绝赡养”构成“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符合法定撤销条件。但需注意“严重侵害”的司法认定标准:需达到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或重大侵权(如诽谤导致名誉权严重受损)程度,轻微家庭纠纷不构成事由。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根据《民法典》第665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后,受赠人应返还房屋。若受赠人已将房屋转售给第三人,需区分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若第三人明知赠与可撤销仍受让,原赠与人可追回房屋;若第三人善意购买且已过户,则赠与人只能向受赠人主张赔偿。上海某法院曾判决受赠人擅自出售赠与房屋,需赔偿赠与人房屋增值部分损失80万元。
特殊情形下,赠与人的继承人可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664条规定,若受赠人故意杀害赠与人未遂,赠与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此类案件需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或法院判决书,证明受赠人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建议老年人赠与房屋时,在合同中约定“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赠与人及其继承人可撤销赠与”,明确具体情形便于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