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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有时是老百姓表达自己爱心和善良意愿的一种方式,也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既然是自愿的行为,让赠与人必须履行其诺言并且没有反悔的余地,就显得极为严苛。有时,赠与人承诺赠与只是一时冲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我们都知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无论过去多久都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一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对方呢?也许有人觉得这种做法不值得,但也有人觉得作为被赠与的一方,这才是离婚的正确打开方式。

那么不论是一时冲动还是深思熟虑做出的决定,这种在离婚协议中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是否能够反悔呢?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协商一致达成的,包含离婚意愿、财产与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经审查没有欺诈或者胁迫情形,主张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会败诉。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我们看到,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不能任意撤销,而赠与协议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如果是赠与不动产的,在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

那么如果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对方,未交付或变更登记前是否可以撤销呢?

通过一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3民终14555号判决,我们来一起看一看。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女)与杨某(男)原系夫妻关系。××房屋系刘某婚前财产。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6年6月1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未婚生子女。男女双方婚姻期间所购共同财产分配:宝马730一辆归男方所有;房屋北京市顺义区春晖园随园××号楼×单元×××室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分配:女方支付男方现金人民币200万元;男方拥有女方婚前房屋罗马湖国际艺术园区××的使用权,女方也可以使用。《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刘某向杨某支付现金100万元,并向杨某送达一份撤销赠与通知,主要内容为:“2016年6月13日,你带领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到本人父母住处,用言语恐吓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扬言要将非法安装的针孔摄像头所偷拍本人的视频在网络上散播,并且携带装满感染艾滋病病毒血液的医用针管对本人及本人父母实施胁迫。你不顾本人当时已怀有身孕,且为多次宫外孕之后唯一一次正常怀孕,本人当时考虑到保护腹中尚未出生的孩子安全,惊恐之下就按照你的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除了分割我们的共同财产之外,你还胁迫将本人名下一套婚前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茉藜园××号楼××室的房屋归你所有。你使用非法强制手段,逼迫本人签订离婚协议书,于情于法不容。现本人正式通知你撤销在离婚协议书中赠与你茉藜园××号楼××室的内容;罗马湖国际艺术园区××的房屋非本人所有,该房屋产权归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使用权归天津吉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本人无权赠与,因此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赠与你罗马湖国际艺术园区××使用权的内容。前述两项赠与本人不再履行。请不要再来纠缠,否则本人将寻求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意见。离婚系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某、杨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并获准协议离婚登记。涉案《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附随行为。刘某、杨某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婚姻、财产等事项进行了整体处置,已明确约定刘某支付杨某现金200 、诉争的××房屋归杨某所有,故刘某主张房产赠与条款系单方赠与行为,可予以撤销的说法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刘某主张杨某闯入其母亲家中胁迫、欺诈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诉讼意见,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胁迫、欺诈

的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分析,现刘某理应继续履行义务,向杨某支付剩余款项100万元。××××房屋归杨某所有,刘某理应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杨某自愿承担过户费用,法院不持异议。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小禾提示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对方与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存在很大区别: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条款与其他条款共同组成一个整体,与双方要实现离婚的目的,甚至是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都密不可分,接受赠与一方可能在其他方面做出了让步,从这点上来看,这种赠与并非完全是无偿的。并且,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另一方是以离婚为目的,双方登记离婚后赠与目的即实现,撤销赠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司法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不属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中包含着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与感情因素,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即使是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对方也是不能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