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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能否单方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总有朋友问赠与的问题,咱们之前发过一篇文章,讲的是爸妈出钱买房,算送你的还是借给你的。


这就涉及到了赠与,但是赠与也分情况,有些赠与是不可收回的。


来源:网络



下面说一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


张大明与陈珍经人介绍结婚,过了一年有了女儿张洁。


张大明因为工作原因经常需要出差,久而久之,夫妻感情破裂,张大明提出离婚.


当时张大明有一套婚前个人所有的305号房,陈珍要求将305号赠与给女儿张洁作为离婚的条件。


张大明同意了,在民政部门留存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上,约定305号房归张洁所有。


离婚后,陈珍带着女儿回到了父母的住处,因为张大明在北京没有其它住房,仍然住在305号房。


过了两年,陈珍从朋友处得知张大明找了个女朋友,准备结婚。


陈珍找到张大明,希望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避免其再婚后,因为房子的事情出现纷争。


但张大明躲着不见陈珍,陈珍来到305号房,才发现张大明私自把房子卖了,又买了一套新的房子作为自己未来的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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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珍非常生气,找到张大明,质问其凭什么将属于女儿的房子进行出卖。


张大明反称,305号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同意赠与给了女儿,但只要没有过户,自己有权撤销赠与。


陈珍明白,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于是来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找到李松律师,寻找专业的法律意见。


李松律师听了陈珍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


张大明私自出卖305号房屋损害了张洁的合法权益。


虽然房屋属于张大明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其与陈珍离婚时,已经将房屋赠与给张洁,而且这种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赠与人不可单方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分为一般赠与与附义务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这也是张大明主张其具有撤销赠与权的原因所在。


但本案中的赠与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将房子赠与给张洁,是陈珍同意与张大明离婚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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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珍同意离婚后,张大明违背承诺,私自出卖房屋,是对当时其与陈珍共同达成的离婚条件的违背,是一种不守诚信的违约行为。


所以当赠与的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时,赠与人没有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张大明私自卖房,损害了张洁的权益。


陈珍提出,既然张大明不能单方撤销赠与,是否可以主张张大明与买房人的合同无效,将房子要回来。


李松律师指出,因为房本登记在张大明名下,权属记载又为单独所有,买房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双方又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只要买房人是善意的,不知道张大明已将房屋赠与给了张洁,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买房人成为30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李律师也指出,不能追回房屋并不代表张洁不能向张大明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因为张大明私自卖房,损害了张洁的合法权益,张洁可以向张大明主张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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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因为张洁还未成年,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珍作为张洁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张洁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听了李律师的分析,陈珍表示非常感谢,心里的一块石头算是落了地。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普通赠与,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成就时,赠与人不能单方撤销赠与。


除此之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