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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婚后子女房产不再默认是对一方子女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一、【民法典新规定】关于父母赠与给婚后子女的房产

《民法典》已经在2021年1月1日生效。根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等规定,夫妻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一方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不再被默认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对《民法典》1062条的解读为:“对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为宜,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出的修改意见为,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双方的外,一方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应归一方所有。….但最后立法机关基于维持法律稳定性的考虑,未对本条进行修改。因此,实践中,仍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与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合的。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这样,也就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

综上,实际上是作出了如下认定: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子女哪一方的名下,只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默认归一方”的规定已不再适用

在《民法典》生效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7条第1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在《民法典》生效前,父母赠与婚后子女房屋,且房屋登记在受赠人一人名下的,视为受赠人一人的个人财产。

但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目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所废止。而且,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29条第2款也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因此,原有的“默示为对夫或妻一方赠与,房屋为个人财产”的规则已经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