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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予钱款财物的性质认定:赠与?彩礼?民间借贷?


恋爱期间给予钱款财物的性质认定:


基于恋爱关系表达爱意的赠与?恋爱期间双方的日常生活所需?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为达成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彩礼?


一、主张是民间借贷应注意保留证据


如若主张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是在发红包时写上“这是你要的钱”就能解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主张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时,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接受转账一方以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财物等情形为抗辩理由具有合理性,出借方有败诉的风险。


提高举证意识、防范风险:


对于恋爱期间双方的借款、履约等情形,建议提供借款时签署的书面凭证或在事后补充凭证,保留合同履约凭证等。


有效力的合同、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款法律关系的最优凭据,其次,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也可以表明借款的意思。


在实际生活交往中,涉及该部分经济往来的应注意保留证据。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履约金额、彩礼等的一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的一方对于该款项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该主张方未予举证或未能充分举证,则不能认定二人来往款项系基于借贷法律关系。


二、未有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应认定为赠予


恋爱期间双方发生资金往来的概率较大,由于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情谊关系的特殊性,往来款项在没有证据证实其性质及履约情况时,且在一定合理限度内,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


如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显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能结婚的,即条件不成立,提供款项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三、构成彩礼时的返还条件


如若构成彩礼,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情形的,赠与一方才有权利要求返还。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导致认定彩礼的数额也不同,总体来说,司法裁判的思路是结合给付目的、给付数额等情形综合予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恋爱期间赠与不可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恋爱期间,恋人双方为了相互之间情感关系的赠予应认定为具有情谊性的道德性质,对于此类已经实际交付的赠与,双方分手时,如果无法确认赠与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则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品或给予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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