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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属于赠与性质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丈夫周先生自由恋爱结婚,周先生为表示对王女士的爱意,与王女士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周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学区房为王女士与周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基于对周先生的信任,一直未要求周先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结婚五年后,王女士偶然间发现丈夫周先生与其他女性发暧昧短信,经过证实后,得知丈夫有婚外情。王女士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并将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周先生收到王女士的诉状后,也反诉周女士,要求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里的赠与。


【争议焦点】

王女士与周先生在《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将周先生婚前学区房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赠与性质。


【案件分析】

夫妻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赠与,若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依据上述规定,王女士与周先生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的赠与财产是房屋,房屋未不动产,不动产是登记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王女士与周先生虽然约定学区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为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周先生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撤销后,该房屋仍未周先生个人财产。


该房产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转移财产权利,不能因此排斥《合同法》关于赠与条款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就明确了《合同法》赠与条款在《婚姻法》问题中的适用。


在本案中,周先生一旦撤销赠与后,王女士就无法分割房产。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怎么处理,才能保障我们的权益呢?最佳的方式是立即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加上名字。如果房屋还有贷款尚未还清,无法进行变更登记,我们也可以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无法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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