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民法典赠与合同新变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知识点

民法典赠与合同新变化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对赠与合同作出的修改。


一、增加了“助残”且须依法才属于任意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例外情形 :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原合同法规定救灾扶贫等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民法典》 增加了“助残”,且须“依法”,才属于不得任意撤销的情形,


二、不得撤销的赠与财产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未对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将该适用范围限定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这些特定范围内,其他情况下赠与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纠纷等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房产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7129-583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