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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避债务或执行目的的房屋赠与行为的无效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某公司老板郭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且已有多起诉讼。在预感公司将破产、个人将被追索连带责任前,郭某将其个人名下价值千万的别墅无偿赠与给其成年但无业的女儿,并办理了过户。后债权人起诉郭某并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郭某名下已无足额财产,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该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赠与行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案例。郭某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见案例六)在此完全满足。郭某在负债累累、诉讼缠身期间,将其主要资产无偿赠与近亲属,直接导致其责任财产显著减少,清偿能力丧失,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重点在于证据搜集,需要证明:1.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时间早于赠与行为;2. 郭某在赠与时的资产负债状况已显著恶化;3. 赠与行为与其负债情况存在时间上的紧密关联和逻辑上的因果关系;4. 受赠人(其女儿)作为近亲属,对郭某的债务情况通常是知晓的,这有助于证明赠与的恶意。

法院一旦查实以上事实,会毫不犹豫地支持债权人的诉请,撤销该赠与合同,并将别墅恢复为郭某的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这不仅保护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基础和司法执行的严肃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