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对赠与房屋的添附(扩建、装修)价值归属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将一套旧式公寓赠与儿子小周。小周取得房屋后,投入大量资金对房屋进行了结构性扩建和豪华装修,使房屋价值大幅提升。五年后,父子关系破裂,老周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起诉撤销赠与。小周同意返还房屋,但要求老周补偿其用于房屋扩建和装修的巨额费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老周撤销赠与的请求是否成立;二是如果撤销成立,小周对房屋的添附价值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审查小周是否构成“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如果小周确有法定或约定的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老周的撤销权成立。
其次,在撤销赠与、返还财产的前提下,对于受赠人的添附(装修、扩建)费用如何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关于添附物归属的规定,以及不当得利的相关法理,处理原则是:1. 能够拆除且不损害原物的,可以由添附人拆除;2. 无法拆除或拆除成本过高的,应折价补偿。补偿的标准一般是“现值减去原有价值”,或按添附使房屋增值的部分予以补偿。
小周进行的结构性扩建,可能已与原房屋形成附合,无法分离,其价值应折价补偿。豪华装修部分,虽能拆除但可能造成损坏,且拆除后价值归零,通常也以折价补偿为宜。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始价值、现有价值以及添附部分的价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老周应补偿给小周的具体金额。需要注意的是,若小周存在过错(如明知关系恶化仍投入巨资),可能影响补偿数额的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