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小吴与小李结婚前,小吴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小吴个人名下。婚后由小吴夫妇共同还贷。数年后,小吴与小李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小吴父母突然向法庭出具一份有小吴签名的《借条》,主张该200万元是借款,要求小吴和小李共同偿还。小李则认为,该笔款项是吴父母对儿子小吴的婚前个人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离婚纠纷中极其常见的争议类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极易产生纠纷。
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正在逐步演变。过去倾向于认定为赠与,尤其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但近年来,考虑到中国父母出资往往倾注毕生积蓄,从公平角度和保护老年人权益出发,越来越多的判决要求主张赠与的一方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如果父母方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并能对借贷合意做出合理解释(如子女经济能力不足),法院有可能认定为借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子女一方主张是赠与,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父母当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如书面赠与协议、明确提及“赠与”的聊天记录、邮件等。仅仅因为是父母出资、用于子女婚姻,并不必然推定为赠与。
本案中,《借条》是关键证据。虽然是小吴单方出具,时间也可能存在疑点(如事后补签),但其真实性一旦被确认,将极大增强借贷主张的可信度。小李若主张赠与,需提供有力的反证。法院将综合审查出资的时间(婚前/婚后)、房屋登记情况、父母与子女的经济状况、当地习俗等因素做出最终判断。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