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房屋赠与,受赠人已长期占有使用但未过户,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二十年前,张爷爷口头承诺将其名下老宅赠与孙子小张,并让小张一家搬入居住至今。期间,小张对房屋进行了多次修缮和维护。张爷爷去世后,其子女(小张的叔叔、姑姑)主张该房屋为遗产,要求分割。小张则主张该房屋已由爷爷赠与,且自己已长期占有使用,应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口头赠与”是否成立并有效,以及受赠人长期占有使用能否对抗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首先,房屋赠与合同系要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法律对房屋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有特殊规定。赠与合同本身可以口头形式订立,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即使赠与合同成立,小张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仍属于张爷爷。
小张长期占有、使用、修缮房屋的事实,可能构成履行赠与合同的辅助证据,也可能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居住关系,但这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张爷爷生前未明确表示反对其居住,甚至可能默认赠与的情况下,该事实有助于证明赠与合同的存在。但在张爷爷去世后,面对其他继承人的争议,小张仅凭口头承诺和占有事实,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难度极大。法院可能倾向于将该房屋认定为张爷爷的遗产进行分割,同时基于小张长期居住、修缮的事实,在分割时给予其适当补偿或照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